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55-25号。
法定代表人廖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周全议(系郭某某之夫),1964年5月8日,住址同上。(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汪邦国
书记员: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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