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邓某某
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城东大道55-125号。
法定代表人:廖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严峻
书记员: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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