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城东大道55-125号。
法定代表人廖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曹源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源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源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娟
书记员:李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