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宇劳动与保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周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张琼(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陈新龙
李孝洁(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
原告宜昌市环宇劳动与保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兵。
委托代理人周华、张琼,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新龙。
委托代理人李孝洁,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宜昌环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新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青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环宇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琼、被告陈新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孝洁到庭参加。庭审后,原、被告双方申请庭外调解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陈新龙经原告宜昌环宇服务有限公司招聘后,被劳务派遣至宜昌玖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夷陵区无石山庄物业处从事门卫,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被告陈新龙在宜昌市夷陵区无石山庄物业处工作期间,于2014年9月10日与同事因口角发生打架斗殴,原告予以罚款50元。2014年12月3日,被告再次与同事发生争吵,无石山庄物业处要求被告停岗。次日,被告未到岗上班。2014年12月9日,宜昌玖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派遣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给原告送达了《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通知将被告退回原告。2014年12月30日,原告给被告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1、关于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被告系原告公司劳务派遣员工,自2012年7月被招聘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2014年9月10日、12月3日,被告先后两次与同事发生争吵或打架斗殴,宜昌玖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定制度为由,将被告退回原告公司。2014年12月30日,原告以被告陈新龙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给被告陈新龙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关系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则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待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宜昌玖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规章制度通过民主讨论程序以及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证据,故原告公司以被告陈新龙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被告陈新龙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违反解除劳动合同。2、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569.5元,则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847.5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宜昌市环宇劳动与保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新龙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宜昌市环宇劳动与保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陈新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84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市环宇劳动与保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1、关于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被告系原告公司劳务派遣员工,自2012年7月被招聘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2014年9月10日、12月3日,被告先后两次与同事发生争吵或打架斗殴,宜昌玖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定制度为由,将被告退回原告公司。2014年12月30日,原告以被告陈新龙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给被告陈新龙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关系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则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待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宜昌玖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规章制度通过民主讨论程序以及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证据,故原告公司以被告陈新龙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被告陈新龙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违反解除劳动合同。2、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569.5元,则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847.5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宜昌市环宇劳动与保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新龙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宜昌市环宇劳动与保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陈新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84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市环宇劳动与保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汪青青
书记员:邹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