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中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戴敦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世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天某煤矿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晟地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牛敬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某煤矿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结清全部欠款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46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467.50元,由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闫 刚 审判员 金素芳 审判员 李 琳
书记员: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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