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韩登峰
原告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长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韩登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登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了争议为由,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迎春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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