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爱奔物流有限公司
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谭某某
谭某某
王芳
原告宜昌爱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谭某某。
被告谭某某,系谭某某之弟。
被告王芳,系谭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爱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某、谭某某、王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爱奔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爱奔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爱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4元,减半收取16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爱奔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爱奔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爱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4元,减半收取16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爱奔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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