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三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52605677X。
法定代表人:丁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莉,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靳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秭归县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靳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家贵
书记员: 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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