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三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52605677X。
法定代表人:丁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莉,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秭归县,
本院2018年9月10日受理原告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家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周秭民
审判员 谭家贵
人民陪审员 杜雷林
书记员: 胡红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