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三溪路,组织机构代码05260567-7。
法定代表人:丁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钦
书记员:刘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