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三溪路。组织机构代码05260567-7。
法定代表人:丁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周某某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元,减半收取983元,由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娥
书记员: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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