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滨江茶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宏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
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宜昌滨江茶城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滨江茶城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1元,由原告宜昌滨江茶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 荷
书记员:白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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