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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源蒙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起诉人:宜昌源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常刘路19-4号。法定代表人: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飞,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8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宜昌源蒙商贸有限公司的诉状。起诉人宜昌源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建军立即返还代收货款1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建军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建军在宜昌源蒙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于2017年5月7日、5月17日、5月18日将为公司代收的三笔货款合计11200元据为己有。宜昌源蒙商贸有限公司多次要求其归还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李建军的户籍地宜昌市夜明珠路××号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宜昌源蒙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 波
审判员 蒋 新
审判员 张浴阳

书记员:周同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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