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
王明华(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高某
原告:宜昌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公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A。
负责人:廖金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华,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与被告曹某某、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新建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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