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渊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金卡社区居委会四组豪彦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309821042N。
法定代表人:王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泉,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华西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63-4号,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343466638F。
法定代表人:吴章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绍威,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昌渊友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华西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渊友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渊友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渊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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