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廖虔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少锋
书记员:李南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