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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廖虔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少锋

书记员:李南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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