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海汇港埠有限公司
陈静(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
张海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胡峻峰(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原告宜昌海汇港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刘龙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峻峰,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宜昌海汇港埠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昌海汇港埠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海汇港埠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提出反诉。
本院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通知原告在法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熊龙祖
书记员:周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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