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
秦小兵(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宜昌科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刘永镇(湖北久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8175446C。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兵,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科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钟家畈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59717707U。
法定代表人:闫厚运,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镇,湖北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科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宜昌科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荆州军分区招待所改造项目的债权710万元。
宜昌华鼎万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科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荆州军分区招待所改造项目的债权71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原告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已经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科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荆州军分区招待所改造项目的债权71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原告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已经预交。
审判长:宁晓云
书记员: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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