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九华山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652370642。法定代表人:郭永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茂龙,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8175446C。法定代表人:胡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由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7年7月5日,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申请作出保全裁定,对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2017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汶上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案立案后,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诉。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因本案对被申请人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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