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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泰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钟某某金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法定代表人孙建云。
委托代理人余威威,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泰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风云。
被告钟某某金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晋生。
委托代理人伍光明,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珂,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兴宜公司)与被告宜昌泰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泰某公司)、钟某某金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祥金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钟祥金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本案由审判员宁晓云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原告北京兴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威威、被告钟祥金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光明到庭参加听证,被告宜昌泰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综上所述,被告钟祥金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本院依据原告北京兴宜公司起诉时提供的证据受理本案违法,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钟某某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钟某某金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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