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白洋镇善溪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182662063U。
法定代表人吕国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艳,湖北惠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北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三期1幢22层11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高。
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经和解,且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原告已预缴,已减半),由原告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涛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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