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江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秭归分公司
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湖北泽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江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秭归分公司。
负责人胡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泽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宜昌泽某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睿,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宜昌江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秭归分公司诉被告湖北泽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江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秭归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湖北泽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江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秭归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湖北泽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周秭民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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