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永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7664147X,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118。
法定代表人:刘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险峰,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燕,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现住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年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系被告妻弟。(一般代理)
原告宜昌永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险峰、胡良燕,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年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宜昌市珠海路6号半岛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该小区业主,2016年4月15日7时9分,被告驾驶鄂E×××××轿车出小区大门时,与原告保安值班人员因临时停车收费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不听劝阻,开车将小区门口道闸撞坏后驶离现场。事故发生后,原告报警,双方在东山派出所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徐某某辩称:1.被告在小区居住多年,原告从未向被告收取过停车费,事故当天,原告保安人员拦住被告收费,未说明缴费事由而致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存在一定过错,后保安将道闸开了一半的情况下,被告急于上班就驾车冲了出去,被告只是将道闸下面的螺丝刮了一下,并没有出现大的损坏,否则被告的车会受到更大的损害,道闸也会报废,但至庭审当天,道闸还在正常使用,并且是掉了2根栅栏齿的旧道闸,不应产生3000元的修理费;道闸在被告刮擦后还被他人撞过,即使有修理费,也不是被告的行为单独造成的,不应由被告承担全部修理费。2.被告家里的玻璃自然爆裂,与原告多次交涉要求维修,原告拒不履行维修义务,原告未尽物业管理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2016年4月15日7时许被告驾车驶出宜昌市珠海路6号半岛花园一期小区大门时,与小区门口道闸有过触碰的事实均无异议。一、关于被告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2009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半岛花园一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于车位停车租赁费用即有约定,被告在明知停车应收费的情况下,还与原告工作人员为停车费用发生争执,强行冲行致小区道闸受损,存在过错,应对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监控视频显示被告在第一次冲撞道闸未过后,又退后,并第二次冲撞道闸,其辩解道闸已升起部分,其只轻微刮擦道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维修玻璃的义务,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意见,因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免责事由,本院对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二、关于损失数额的问题。原告提交了2016年4月20日宜昌龙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半岛花园二期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道闸栅栏杆损坏更新费用清单和发票,拟证明2016年4月20日原告花费3000元重新更换了新的道闸栅栏杆;被告提交了拍摄于2016年10月18日的道闸照片,拟证明截止该日,该已掉2根栅栏齿的旧栅栏依在使用,并未更换,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造成3000元的损失。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如下:被告的证据虽能证明2016年10月18日照片拍摄时道闸栅栏存在损坏的事实,因从4月至10月期间的使用过程中,栅栏存在耗损属正常现象,被告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栅栏更换的事实;但原告庭审陈述该小区业主冲撞道闸的事情经常发生,原告提交的维修费证据也不能证明修理费用的发生系因被告一人行为所致;本院对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和被告的过错责任,酌情确定为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宜昌永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许 静
书记员: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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