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民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7443894R。
法定代表人:向建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昌平,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宜昌民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某某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宜昌民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民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民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8元,减半收取2419元,由原告宜昌民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铭辉
书记员: 李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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