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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毛某某鑫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毛某某鑫民劳务有限公司
何昌林(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王忠丹(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毛某某鑫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永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昌林,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忠丹,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代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毛某某鑫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宜昌毛某某鑫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毛某某鑫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9元,由原告宜昌毛某某鑫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毛某某鑫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9元,由原告宜昌毛某某鑫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宁晓云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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