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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蔡某某

原告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大连路4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蔡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3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3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担。

审判长:高云环

书记员:蔡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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