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梦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夷陵大道20-3号。
法定代表人:范绪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宜昌梦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宜昌梦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梦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梦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牟立萍
书记员: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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