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81640692。法定代表人:刘和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禾,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彩霞,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宜昌市。
原告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以田彩霞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宜昌杰出物业管���有限公司以田彩霞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元(已减半),由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静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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