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刘和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禾,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原告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峰
书记员:盛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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