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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刘和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禾,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原告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峰

书记员:盛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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