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朱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蔡某某
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54号8号楼。
法定代理人史华玲。
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撤回起诉,理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撤回起诉,理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审判长:张青山
书记员:蔡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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