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付鸣(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朱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王某强
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54号8号楼。
法定代表人史华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鸣、朱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娄晓春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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