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付鸣(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朱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汪建华
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54号8号楼。
法定代表人史华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鸣、朱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汪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协商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启国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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