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付鸣(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朱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54号8号楼。
法定代表人史华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鸣,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某。
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礼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易礼平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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