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54号8号楼。
法定代表人史华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礼贤,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住宜昌市港窑路32号4-12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吴某某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宜昌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启国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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