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蔡立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崇锦,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
原审原告宜昌景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程序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胡锦华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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