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春某重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
胡良燕(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
兴山县古某某丰源修配厂
原告:宜昌春某重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刘传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燕,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兴山县古某某丰源修配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兴山县古某某邓家坝小区,注册号420526600058595。
业主舒启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告宜昌春某重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兴山县古某某丰源修配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宜昌春某重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春某重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春某重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宜昌春某重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春某重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春某重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宜昌春某重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宁晓云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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