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春晓物流有限公司
徐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李新国
李某某
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原告宜昌春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南苑管理区7组。
法定代表人谭晓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新国。
被告李某某。
被告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朝阳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鲁天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春晓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国、李某某、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春晓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新国、李某某、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9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春晓物流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徐之万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路92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查封担保人刘家春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东山大道151-3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春晓物流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徐之万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路92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查封担保人刘家春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东山大道151-3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
审判长:付涛
审判员:张莉
审判员:邹卫东
书记员:蔡慧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