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宜昌春晓物流有限公司与李新国、李某某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春晓物流有限公司
徐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李新国
李某某
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原告宜昌春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南苑管理区7组。
法定代表人谭晓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新国。
被告李某某。
被告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朝阳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鲁天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春晓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国、李某某、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春晓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新国、李某某、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9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春晓物流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者冻结、扣押被告李新国、李某某、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的价值19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春晓物流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者冻结、扣押被告李新国、李某某、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的价值1980000元的财产。

审判长:付涛
审判员:张莉
审判员:邹卫东

书记员:蔡慧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