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星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雾渡河镇客运站,组织机构代码737134046。
法宝代表人黄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人宜昌星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鄂E×××××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星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鄂E×××××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江中
书记员:易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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