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代理人:廖玉发,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907245。
法定代表人:董金山,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亚喆,公司员工。

申请人王先秋与被申请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先秋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郑忠斌具有所有权的财产,限额143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7)鄂0583民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郑忠斌的银行帐户。2017年1月16日,申请人王先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新建

书记员:董灵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