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日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问安镇问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红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向黄秋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枝江市荣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白洋镇雅畈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7676068C。法定代表人:龚年荣。
原告宜昌日进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枝江市荣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宜昌日进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日进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3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日进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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