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新长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长江居委会长江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胡发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君,湖北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文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被告:李万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新长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华、李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新长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张文华已经将欠款122530元(含案件受理费1330元)清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新长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新长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被告张文华负担。(张文华已经将此款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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