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6-6-4号。
法定代表人张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伟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某某,经营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福久源●新天地b区一层6-28-c105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昌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宜昌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丹
书记员: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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