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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新商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新商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新商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大连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陈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新商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新商旅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新商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宜昌新商旅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新商旅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新商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宜昌新商旅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龚太阔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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