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支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共前村5-8号,组织机构代码:69800337-6。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星超,男,1986年1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原县财政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798892749。
法定代表人柴瀚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亚节,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琼,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支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冬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群峰、王啸霄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支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余立宁、金星超,被告宜昌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亚节、黄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5日,被告因“鸣凤水岸”项目与原告签订《动画合同书》,委托原告为“鸣凤水岸”项目制作时长6分钟的三维动画宣传片,制作费用总计为140000元。合同约定:“1、本合同项目实施采取双方确认制;2、乙方(原告)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项目的制作,项目制作完成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被告)予以验收;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验收通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乙方完成的本合同项目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假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没有给予确认,交片时间将自动按推延时间后延。逾期验收签字确认,视为乙方完成项目符合本合同之约定及甲方的制作要求;4、甲方验收完成后,应向乙方签署项目验收单;5、甲方验收时如发现乙方项目作品存在质量问题,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对项目作品按甲方书面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直至甲方满意为止;6、为保证工期,动画脚本甲方签字确认,制作期间就不接受修改,到样片完整制作出来,甲方可提修改意见。”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2年11月16日通过电子邮件确认原告发送的“鸣凤水岸”模型后,原告即开始投入工作。原告在制作过程中,被告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双方面对面一起沟通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了两次修改。2012年12月1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鸣凤水岸”样片MPG,被告收到该样片后,即投入到现场开始播放。2013年1月4日,原告又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送了“鸣凤水岸”动画作品,被告收到原告作品后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也未办理签字验收确认手续即在三峡日报传媒集团、三峡都市传媒联播网远安移动电子屏等媒体进行播放。原告后要求被告办理验收确认手续并支付制作费。被告以该作品不满意为由,拒绝办理验收确认手续、支付制作费,原告后找被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3年5月21日支付原告制作费84000元。余欠款原告后数次追索未果,于2016年1月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余欠动画制作费56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审理中,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被告)验收时如发现乙方(原告)项目作品存在质量问题,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乙方(原告)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对项目作品按甲方(被告)书面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直到甲方满意为止。”按照该合同约定,原告对作品的修改是以被告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为前提,被告辩称原告作品未达到其制作要求和满意标准,却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也未办理签字验收确认手续,但被告却在三峡日报传媒集团、三峡都市传媒联播网远安移动电子屏等媒体进行了播放,其行为应视为原告完成项目符合合同约定及被告的制作要求,故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为自己利益,以原告作品未达到其满意标准为借口,不予办理签字验收确认手续,不正当地阻止该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条件已成就,被告余欠原告制作费56000元应予支付。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最后时间为原告交付作品后的三个月内,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交付作品的时间为2013年1月4日,其利息计算的起点时间应从2013年4月5日计算。原告证人陈某1、陈某2当庭证实,2013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每年都派员向被告追索欠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昌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宜昌支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余欠制作费56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4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被告宜昌海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冬云 审判员 刘群峰 审判员 王啸霄
书记员:黄菊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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