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张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
易某
原告: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艾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
原告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9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1350元,由原告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9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1350元,由原告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熊燕
书记员:杨雪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