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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张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
易某

原告: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艾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
原告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9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1350元,由原告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9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1350元,由原告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熊燕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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