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张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
怡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一组。
注册号:914205815798901600。
法定代表人:艾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怡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新建村七本戏18号。
注册号:91420117731088106C。
法定代表人:王国堂,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怡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辉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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