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杜莹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雄志,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向兴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都市,原告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刘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
被告尚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某、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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