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怡亚通新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358号。法定代表人:周少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华,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超,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冯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宜昌市猇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怡亚通新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冯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0258元,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额为4025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PZDMxxxx)。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怡亚通新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冯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0258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刘立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