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当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发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池云,男,44岁,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当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池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当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当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当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宜昌当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胜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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